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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牧:在北京叫鸡的成本(个案)

2009年12月27日,星期天

今天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,我的朋友终于可以回家过年了。

前段时间有个朋友从外地来北京开会,晚上10点多去洗脚屋洗脚,因经不住诱惑被小姐拽上床,正好这时警察赶到,被抓到治安支队,我们本来以为没有多大的事,罚款就行了,可谁知后来被治安处罚行政拘留15天,后来又听说拘留完后会直接转收容教育半年,这下我就比较急了,半年可怎么办,家庭和工作都没有了。只好托人来办这个事,因为我也是外地来京的,在北京也没有什么关系,只好托朋友来打听,最后听到一个朋友说需要花15万,还最少要在收教所待3个月。我觉得花的钱太多了,还有现在只不过是拘留15天,还不一定会收教半年,说不定到时候就放了。在朋友拘留期间,我托人介绍去拘留所看过3次,据说里面的待遇很不好(好,谁都愿意去了,起不到惩罚的作用),最后几天听拘留所的人说,朋友肯定会转半年收容教育的,让我赶快想办法,朋友也很急,告诉我不管花多少钱都要把他捞出来。

我又开始想办法,最后一个朋友介绍在拘留所旁边有一个律师事务所,那里可以办,我给一个律师拿了3万,签了协议,办不了的话,退钱。15天过去后,朋友打电话告诉我,他要被送到收容教育所了,半年。律师告诉我现在是年关了,抓的比较紧,警察的任务也比较重,如果任务完不成的话,会直接影响他们的考评,所以现在没有人敢放,上面要求放的话,没有办法给办案民警交代。只好把3万快钱退给我(律师还是有一定的职业道德的,办不了就退钱)。

这条路行不通只好等下一个环节来操作了,朋友拘留半个月后不出意外的被转到豆各庄收教所,収教半年。周三接见日去送了一些日用品和书,在会见室看到很多人,朋友告诉我这些人都是因为同样的原因进来的,有老的又少的,各色人等都有。最后走的时候,朋友告诉我赶快把他捞出去,里面太乱了,忍受不了。我只能告诉他我会努力的。

  某天我在包头出差,朋友从拘留所里打来电话,告诉我他的管教可以帮他出来,需要5万,叫我赶快和他联系,周日回到北京,我给管教打电话,管教说见面谈,让我先带2万给他办事,剩下的3万以后再说。我们约在一个咖啡馆见面,他把具体的操作方法告诉了我,说是每个月北京收教所都会向河北邯郸或者是唐山收教所转送人员,下个月他可以安排我朋友转到河北,然后从那边出来。我想既然是收教所的管教,这事肯定没有问题了,就把2万元给了他。谁想过了半个多月,管教给我打电话,说现在是年关不是太好办,如果非要出来的话,需要10万元,再给他3万,另外5万给河北收教所,如果同意的话,明天就可以把我朋友转到河北邯郸。我和朋友商量了一下,朋友说10万也办。

  第二天我朋友被邯郸收教所派的车接到邯郸,同车共有160人。

  我想这个管教也太黑了本来说好的5万,现在一下子涨到10万,太没有职业道德了。正好我有朋友在石家庄,我给他打了个电话,朋友一听说这事感到很惊讶,说石家庄嫖娼根本不是一个事,抓住了顶多交5000元罚款,也没有听说还有从北京转到河北的,让我打听清楚了是不是转到河北。我说肯定是的,问他能不能办,他说没有问题,但是肯定是要花钱的。我说花钱不是问题(不想让北京那个管教黑我们).

  当天下午我就开车到了石家庄,晚上他帮我介绍了一个朋友,说是省公安厅有关系,已经打过招呼了,人只要在河北肯定没有问题,公安厅的朋友已经和下面的公安局打过招呼了,周一上班就去接人.

  周一我和朋友一起开车到邯郸,接上市局的人一起到了邯郸收教所,见到了所长,所长无论如何也不放人,说我们手续不全,请假的话需要直系亲属申请(当地派出所要盖章),并且要医院的诊断证明,还有交3万的保证金,3千多元的生活费.没有办法只好再回石家庄去办资料,并且通知朋友的老婆来邯郸。

  在邯郸的时候听一个副所长说,这个所长已经宣布免职了,但因为没有新的人员到位,他还在主持工作,这是他最后一次捞钱的机会了,所以谁的面子也不给,他无所谓了。还听说所里的小卖部是所长的爱人开的,东西很贵假货居多,外面的东西不准往里送,只能从他们小卖部买。据说这些收容人员都是他们从北京买的,他们当地根本收不到学员,这种事派出所直接罚钱就处理了,所以他们为了创收,只好从北京购买人员,这次过来的160个学院其中有16个是画勾的,意思是这16个人是可以出钱的,所以想不花钱出去是不可能的。再说所长最后一次机会,能不疯狂吗?

  周三下午,我们在邯郸机场接了朋友的妻子,住了一夜.第二天早上去市局接上人来到收教所,这次有资料有人又有钱,倒是没有怎么为难,最后交钱走人.下午我们就回到了石家庄,朋友买了衣服洗了澡,吃过饭以后我把他们送到石家庄机场,我就直接回北京了.

  附:这次捞人的费用;
  1、拘留所的费用(托人进去见面 )5000元左右
2、北京收教所费用 给管教买烟 2500元
给管教钱 20000元
3、河北办事费用 来回车马费 2000元
办事人员费用 45000元(包含省厅、市局、收教所所长、办事的朋友)
在石家庄托人办医院诊断证明 3000
石家庄请客 5000
4、邯郸收教所费用 保证金 30000
半年的生活费 3200元
费用合计:120700元(十二万七百元)

王建勋:律师不是政客 无需顾大局

2009年08月19日,星期三

眼下,重庆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得可谓“如火如荼”。尽管一些人拍手称快,但最近发生的一些事件,引起了不少人的深思和忧虑。比如,李庄律师的所谓“伪造证据案”,里面疑点重重,已经引起了律师界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。就在此时,12月18日,新上任的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林育均在重庆“主城九区律师工作座谈会”上说:“在当前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,重庆律师必须顾大局、讲诚信、守纪律、重操守。”并强调“重庆律师要增强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”。(12月19日《南方都市报》)

其实,人们一听这话并不陌生,因为早在今年8月,某官员就已经讲过类似的话,要求律师“讲政治、顾大局、守纪律”。从法理上讲,从我国的《宪法》和《律师法》的规定上讲,这样的要求完全误解和扭曲了律师的角色,把律师当成了政客或者官僚,当成了利益政治(而非“原则政治”)的附庸,当成了权力的帮凶,背离了法治精神和人权保护原则。我们的《宪法》确立了“尊重和保障人权”的基本原则(第三十三条)。那么,如何保障公民的人权?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允许公民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,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公民这种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,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有规定,不得受到侵犯。

根据我国《律师法》的规定,律师是“接受委托或者指定,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”(第二条)。律师的职责是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维护法律正确实施,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”(同上)。在这里,律师的角色定位很明确,他们是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”,不是“为政治提供服务的人”。他们的职责是维护“当事人的权益”,不是维护“政府官员的权力”;是维护“法律的正确实施”,不是维护“纪律的恣意推行”;是维护“社会公平和正义”,不是维护 “戕害公平正义的大局”。

从这个意义上讲,律师只需要“遵守宪法和法律,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”(《律师法》第三条),不应当“讲政治、顾大局、守纪律”。如果要求律师“讲政治、顾大局、守纪律”,那“宪法、法律、律师职业道德”该放在什么样的位置上?难道“政治”、“大局”和“纪律”高于宪法和法律?从法理上讲,宪法可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呀!难道还有高于人民意志的“政治”、“大局”和“纪律”?

也许有人会说,人家所说的“政治”、“大局”和“纪律”与“宪法和法律”是一致的。那么,我的疑问是:既然二者是一致的,那还有必要再用不同的词语重复一遍吗?实际上,从语义学上讲,“政治”、“大局”和“纪律”与“宪法和法律”在含义上是差别很大的,硬说它们一致恐怕有悖定义的规则,导致奥威尔在《一九八四》中所揭示的那种对语言的滥用。

退一步讲,即便要求律师“讲政治、顾大局、守纪律”的做法有一定道理,也根本无法公正地实施。谁能说清楚这条“清规戒律”的含义究竟是什么?律师需要讲“什么样的政治”,什么才是“政治”?律师需要顾“什么样的大局”?什么才是“大局”?律师需要守“什么样的纪律”?什么才是“纪律”?

如果不是玩文字游戏的话,我相信,没有人能说得清楚。这种含混模糊的口号根本不适用于法律领域,根本无法要求一个律师去遵守,因为法律领域里讲求确定性,只有具有相对确定含义的规则,律师才能遵守。这正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之一,否则的话,就要沦为人治——一种喜怒无常的治理模式。我相信,没有多少人愿意回到人治时代,愿意生活在不讲规则的危险社会里,因为在那样的社会里,哪怕一个拥有很高权力的人也无法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权利。

法治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,律师是推动法治和保护人权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,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,没有律师这个群体,就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,就没有对人权的有效保护。现代公民所拥有的所有基本权利,几乎都是律师坚持不懈地帮助当事人争取来的。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,律师既捍卫了当事人的权利,又促进了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。对于这样一个群体,公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都应当呵护和尊重,应当捍卫他们神圣和高贵的辩护权利。

然而,不幸的是,近几年来,在我们这个社会里,律师的辩护权利屡遭侵犯,甚至出现了一些律师因正当行使辩护权而被治罪的案例。一些政府官员仍用陈旧的眼光看待律师,把律师看成自己权力的敌人,想方设法刁难和压制律师。这种错误的态度和做法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,而且阻碍了法治的进程。(原载《东方早报》)

国家赔偿法与脑袋及门

2009年07月31日,星期五

国家赔偿,就其文义来说是国家作出的赔偿,就法律性质来说,国家赔偿所涉损害是执法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行事,执行的是国家权力,执法司法机关只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或者说雇员,不应被规定为赔偿的确认机关,也不应被规定为赔偿义务机关。
让犯错的执法司法机关做赔偿确认机关,当事人来向他们申请确认其行为违法几乎是与虎谋皮。
执法司法机关要么死不承认自己违法,要么私了,总之不愿进行国家赔偿,是因为赔偿了就难免错案追究。
这种荒唐的制度设计无异于让黄鼠狼做鸡场的统计员,结果可想而知。
你在超市滑倒摔伤,找超市负责人赔偿,超市负责人让你去找超市保洁员,说保洁员会确认他自己失职,还会自掏腰包先赔偿你,你会认为这超市负责人脑袋被门夹过。
但国家赔偿法的起草者呢,他们的脑袋不知是不是和人民大会堂的门发生过亲密接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