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赔偿法与脑袋及门

国家赔偿,就其文义来说是国家作出的赔偿,就法律性质来说,国家赔偿所涉损害是执法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行事,执行的是国家权力,执法司法机关只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或者说雇员,不应被规定为赔偿的确认机关,也不应被规定为赔偿义务机关。
犯错的执法司法机关做赔偿确认机关,当事人来向他们申请确认其行为违法几乎是与虎谋皮。
执法司法机关要么死不承认自己违法,要么私了,总之不愿进行国家赔偿,是因为赔偿了就难免错案追究。
这种荒唐的制度设计无异于让黄鼠狼做养鸡场的管理员。
你在超市踩到香蕉皮滑倒摔伤,肯定是找超市赔偿,如果超市规定你得先去找超市清洁工,让清洁工确认自己工作失职,还自掏腰包先赔偿你,你肯定会认为这超市负责人脑袋被门夹过了。
但国家赔偿法的起草者呢,他们的脑袋不知是不是和人民大会堂的门发生过亲密接触。

一条评论 发表在“国家赔偿法与脑袋及门”上

  1. B是用来骂人的 说:

    人民大会堂的门太高了,国家赔偿法的起草者的脑袋够不着,要是教授拿根棍子守在门口给每个人来一下再灌点水进去就好了,那就不会有这样的法律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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